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測》第三十六條、三十八條規定:“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,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?!薄耙勒辗苫蛘叻ㄈ私M織章程規定,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,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?!?/span>
因此,法人設置的診所可以根據需要分別設置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。
二、其它組織設置的診所不具備法人資格
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適用(民事訴訟法)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第四十條規定: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“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的、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,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”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適用(民事訴訟法)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第四十條規定:其他組織包括:(1)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、合伙組織;(2)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;(3)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、外資企業;(4)經民政部門批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;(5)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;(6)中國人民銀行、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;(7)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;(8)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、街道、村辦企業;(9)符合本條規定的其他組織。
因此,其它組織設置的診所不能設置法定代表人。
三、個體診所
個人設置的個體診所是對設置者(執業醫師)個人資格的授予,不具備法人資格。